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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已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实施方案,推进工作有序开展。要组织相关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药品GSP,掌握内容,抓住关键,把握要点。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公众了解到新修订药品GSP对于保障药品安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意义;使企业认识到新修订药品GSP对于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营造实施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现状及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企业按照新修订药品GSP要求进行改造,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工作。

二、调整工作思路,做好职能转换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要求,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此次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是推动职能转变的良好契机,职能转变的要求也为顺利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做好两项行政许可行为的整合工作。从现在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

——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